决定通知纳税人解决可能导致发出税务评估通知的悬而未决的问题。显然,这是通过给予与检查所强调的需要解决的问题相一致的合理时间段来实现的。 因此,圣保罗纳税人实际上拥有 Sefaz-SP 本身的一项规则,允许他们纠正可能以正式罚款的形式花费大量资金的程序,而这通常是站不住脚的。然而,值得记住的是,这项规定现已在 Sefaz-SP 范围内得到适当监管,符合补充法第 5 条第 II [2] 节明确规定的圣保罗纳税人 的权利第 939/03 号,涉及纳税人防御法典。 无论如何,这些措施代表了监管方面的进步,将有助于改善圣保罗州的商业环境、减少诉讼或使其更具技术性并仅限于圣保罗税收复杂性的特殊性。 然而,正如我们在本文标题中指出的那样,有必要继续解决仍然存在的问题。 我引用的一段话肯定会来自这份《SRE条例》中采用的措辞。 请注意,不进行官方评估的条。
件之一是纳税人在过去三年内没有接受过检查机构的评估或通知。好吧,但是当纳税人收到违规通知,随后被行政甚至司法撤销的情况下,检查部门会怎么理解呢? 我们认为,这个争议应该通过区分评估时间和检查时间来解决。考虑到评估的时间,纳税人无疑不符合保证其不会遭受新评估的条件。然而,考虑到这次新检查的时间,同一纳税人不能被指控不遵守条件,因为在这个新时间( 手机号码数据 检查时间),评估将不再合法存在,因为它已经消失了。 例如,这种消除可能是由于检查本身的错误造成的,就像在证明所需债务的有效支付的评估中所发生的那样。现在,我们认为,在检查机构的指控被证明毫无根据的情况下,纳税人似乎不能被归类为被剥夺了这种不评估规则的受益人地位。严格来说,在检查时,这种评估显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它不能成为享有《SRE条例》所指。

的不拟定违规通知书的障碍。 另一个更好理解的例子。纳税人收到过期债务的违规通知;换句话说,根据CTN规则规定的条款,由于金融法的衰落而已经消除的债务。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是在处理税收评估行政行为的撤销,而是其无效性,因为不存在相应的对象(税收债务),这意味着必须接受不存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因此,例如,该失效的债务违规通知也不能成为纳税人从不发出违规通知的规则中受益的障碍。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例子很多,每个例子都需要进行适当的分析,以便纳税人在享受此类规则带来的好处时不会受到损害。 然而,必须强调建立这种新的法律待遇的财政举措! [1] "第 2 条 – 为实施本补充法第 1 条规定的原则,财政部特此制定税务合规激励计划 – “Nos Conforms”,包括以下准则和行动: I – 促进和鼓励自我监管和税务合规; II – 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