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时,无需见证人签名,这反映了人们对用于保证电子内容的真实性和不可侵犯性的技术的信心。 立法规定,电子签名由一组附加在或逻辑上关联于电子文档的电子数据组成,旨在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其同意该文档的内容。这样,电子签名为执行程序行为提供了敏捷性、实用性和安全性,跟上技术变革并促进电子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手段的使 用。 证人签名的豁免取决于签名提供者检查电子文档的完整性。签名提供商是受巴西公钥基础设施 (ICP-Brasil) 认可的受信任实体,负责执行电子签名的验证和确认。 对签名提供者的信任关系到其保证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的能力。通过安全技术和协议,签名提供者确保电子文档自签名以来没有发生不当更改,从而赋予其证明价值,并且无需证人签名。 第 14,620 号法在《刑事诉讼法》第 784 条第 4 款中所推动的变化代表了民事诉讼领域的进步。
通过在法外行政职务中承认法律规定的任何类型的电子签名,并在签名提供者检查文件完整性时免除证人签名,该立法适应了新技术,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实用性和安全性。通过电子方式执行的程序行为。 但需要强调的是,电子签名的使用必须基于可靠、安全的结构,并对签名提供者进行适当的验证和确认。法律安全和对参与过程各方权利的保护是必须认真遵守的方面。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专业人员必须了解这些立法变化的最新情况,并努力了解与电子签名相关的影响和技术要求,以便在其活动中正确有效地使用它们。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平等推定以及民事和商业合同的对称性作为合同有效性的合同假设。 因此,从合同成立之日起,随着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遵守合同的义务就产生了。这样,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遵守协议条款的义务就如同法律一样产生。

因此,这条规则使得当事人不可能脱离以自己的方式做出的承诺。 然而,这一义务并不是绝对的。需要满足 2002 年《民法典》第 104 条列出的合法交易有效性假设,即: a) 有能力的代理人;b) 合法的、可能的、确定的或可确定的目标;c) 依法规定的形式或不进行辩护。 此外,即使符合法律交易的基本要素,合同自由也受到客观诚信规则和合同社会功能的限制,必须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解释。 这是因为,在合同关系范围内,经常会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严重影响财务平衡和约定义务的履行。在这种背景下,不可预见性理论具有显着的相关性,因为它寻求在面对合同的事实和经济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时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 不可预测性理论,也称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不可预测的特殊事件发生时,合同审查或解决的可能性,使合同的执行对一方当事人造成过重的负担或不成比例。这是一条格言,即只有在产生义务的情况仍然存在的情况下,义务才有效,目的是避免规定与合法交易的考虑之间不相称,从而导致债务人的不公平得利。